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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产品抽样通用要求

发布时间:2022/1/21
          涂料产品抽样通用要求
  涂料产品的取样是为了得到适当数量的品质一致的测试样品,要求对所测试的产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取样工作是检测工作的第一步,非常重要,取样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涂料产品类型有:
  A型:单一均匀液相的液体,如清漆和稀释剂。
  B型:两个液相组成的流体,如乳液。
  C型:一个或两个液相与一个或多个固相一起组成的流体色漆和乳胶漆。
  D型:黏稠状,由一个或多个固相带有少量液相所组成,如腻子、厚浆涂料和用油或清漆调制的颜料色浆,也包括黏稠的树脂状物质。
E型:粉末状,如粉末涂料。
  一、涂料产品的盛样容器和取样器械
  1.盛样容器
  采用适当大小的洁净的广口容器,包括内部不涂漆的金属罐、棕色或透明的可密封玻璃瓶、纸袋或塑料袋。
  2.取样器械
  为了保证能使产品尽可能混合均匀,取出确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器械应采用不受产品腐蚀,而且容易清洗的不锈钢、黄铜或玻璃制品等。
  二、涂料取样
  1.贮槽或槽车取样
  对A、B、C、D类产品,搅拌均匀后,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容器上部(距液面1/10处)、中部(距液面5/10处)、下部(距液面9/10处)3个不同水平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进行再混合。搅拌均匀后,取两份各为0.2L~0.4L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2.生产线取样
  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从放料口取相同数量的样品进行再混合。搅拌均匀后,取两份各为0.2L--0.4L的样品分别装入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3.桶(罐和袋等)的取样
  按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从已初检过的桶内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取两份样品,各为0.2L~0.4L,分别装入样品容器内,样品容器应留有约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洗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4.粉末产品的取样
  按标准规定的取样数,选择适宜的取样器,取出相同量的样品,用四分法取出试验所需最低量的4倍,分别装于两个样品容器内,盖严,立即作好标志。
  三、涂料取样注意事项
  1.取样时所用的工具,器皿等均应仔细清洗干净,金属容器内不允许有残留的酸、碱性物质。
  2.所取的样品数量除足以提供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之用外,还应有足够的数量作贮存试验以及在Et后需要时可对某些性能作重复试验之用。
  3.样品一般应放于清洁干燥,密闭性好的金属小罐或磨口玻璃瓶内,贴上标签,注明生产批次及取样El期等,并贮存在温度没有较大变动的场所。
  四、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抽样方法
  产品范围包括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S01—4聚氨酯清漆、各色醇酸调合漆、各色醇酸磁漆、醇酸清漆、硝基清漆等。
  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查的品种由抽样人员现场按 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确定。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查品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10111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抽取方法依据GB 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原材料取样》的规定。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质量小于等于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抽样数量见表1。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
  表1最低抽样数量表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溶剂型聚氨酯涂料(双组分)

主剂:lkg/×2桶,固化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S014聚氨酯清漆

lkg/×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各色醇酸调合漆

lkg/×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各色醇酸磁漆

lkg/×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醇酸清漆

lkg/×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硝基清漆

lkg/×2桶,如有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抽2

注: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用样品,一桶为备用样品。

: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用样品,一桶为备用样品。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1)产品的施工要求及配比(质量I:L/体积比);
  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
  3)在生产线末端抽样时,应有“样品检毕、待出厂"的描述;
  4)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5)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
  五、监督检验对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抽样方法的规定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底漆和面漆等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符合规定的任一品种均可抽取。企业有多个品种时,抽查的品种由抽样人员现场按 GB/T 10111确定。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确定的抽查品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10111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抽取方法依据GB 3186的规定。
  在生产领域抽样,独立包装产品质量小于等于5 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抽取不低于3kg/桶的样品2桶。当独立包装产品质量小于等于5kg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
  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生产领域抽样时相同。
  所抽的2桶样品,一桶为检验用样品,一桶为备用样品。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的规定要求。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以下情况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1)产品的施工要求及配EL(质量EL/体积EL);
  2)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的过程和样品状态描述;
  3)在生产线末端抽样时,应有“样品检毕、待出厂”的描述;
  4)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
  5)企业需要陈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