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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抽样方法

发布时间:2022/1/21
  企业(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除外)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抽样。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种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抽样基数:所抽样品的成品贮罐中的贮量不得少于贮罐最大安全贮量的二分之一;其他包装类应不少于50件。
  样品数量:每个申请品种抽取样品量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数量的两倍。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储于两个清洁干燥的棕色玻璃瓶、铁桶或其他适宜的容器中并封口,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字且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1份作为检验用样,1份留企业备用。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